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7日
5月1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通知》特别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
《通知》指出,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我国酒类产业健康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品种,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者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同时,要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各地要积极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或许可证)、《随附单》等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通知》特别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已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加以修改完善;未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地方酒类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要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要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来源《华夏酒报》 □赵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