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协

首页 > 甘肃酒协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甘肃省酒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酒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Gansu Province Wine and Spirit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GWSA。

第二条 甘肃省酒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甘肃省酒类行业协会,由酒类流通、生产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媒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为会员、政府及消费者服务。本协会的使命是:为会员 搭建平台,对接资源,创造价值,合谐共赢。

让协会成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协助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通过开展酒类 行业公众服务,推动甘肃省酒类生产、流通服务领域的整体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由甘肃省商务厅发起,为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机关为甘肃省民政厅,接受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甘肃省人民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统计并研究酒类行业国内外和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设立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酒业管理、技 术、经济等行业信息。以各种形式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业务开发、商品交流、品牌宣传等各项服务,开展企业间以及和相关行业国内 外同行间的交流,开阔思路创造机会,扩展业务空间。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为法规建设和制定酒类行业规划、技术经济 政策、重大技改与投资开发项目提供前期论证和决策依据,并参与 有关活动。

(二)宣传贯彻国家法令和行业标准、规程。组织订立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建立自律机制并监督会员履行。承接 政府委托,协助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酒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行业 管理,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倡导诚信经营,引导企业规范市场行 为和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公正的酒类大市场建立,促进行业的健 康、快速发展。

(三)代表和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本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担当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协调政府 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行业内部各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时,提供符合行业利 益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对本行业发展的支持,以保障会员 和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表彰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科技创新、文明服务、质量可靠、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等方面工作的先进企业和个人,推荐 推广名、优、特、新产品和实用营销新技能。

(五)完善流通渠道,指导建设专业市场,培育现代物流,支持连锁经营,鼓励电子商务,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引导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开展名牌战略,提高行业集中度。促 进具有较强实力、发展势头良好的酒类企业加速发展,尽快做大做 强,形成一批行业龙头和区域龙头,带动全行业的壮大。

(六)参与政府部门科研成果和产品的鉴定、评审。提供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对酒类从业人员开展品酒员(师)、营销经理(总 监)等专业岗位培训及职称的评定,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强与国内外各种酒类商(协)会、研究机构、商业组织 的联系,积极与新闻出版、影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合作。 通过主办酒博会、推介会,编印会刊、资料和书籍出版物,开展经 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酿造技术、营销模式和优秀人才,加强对会员企业的宣传和中华酒文化与世界酒文化 的传播交流。
  (八)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 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 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九)承担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政府相关业务指导单位交办 和会员要求办理的事项;

  (十)积极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会员由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科研、检测及相关行业的学者专家 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团体会员
  (一)甘肃省内各市州酒类行业协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会员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 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议, 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 决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四)选举或者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决定其他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 席方能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经会长办公会议(或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 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 成人员一般为奇数,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增选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 务理事、理事;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决定工作人员报酬等事项;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参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 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 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故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各成员,并通报情况。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经会长同意,可以委 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 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 九项职权,执行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负责。会长办公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 1/3。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会长办公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因故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各成员,并通报情况。 会长办公会会议,应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 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经会长同意,可以委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5 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至 4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 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议召开理 事会、会长办公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会员或社 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 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 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 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 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任期五年,其中会长和监事 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五)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日常事务。


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二)副监事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四)监事、理事单位每年纳会费 2000 元。
  (五)会员单位免收会费。 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对特定成员免收会费或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 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本协会 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 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 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本协会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 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 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相关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 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指导)单 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8 月 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