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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酒企健康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该出手时就出手”

来源: 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李杨 张富贵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

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提高酒类商品流通从业人员素质,服务酒类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自2000年颁布、2005年修正后,多年来再无修订。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和机构职能调整,酒类商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酒类商品流通环节无序竞争、不规范经营和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比较突出,损害了正当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发展动力,地区特色酒类商品流通和诚信体系建设也存在制度短板,亟待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依法做好酒类商品流通发展和服务工作,推进酒类商品的跨区域交流与合作,扩大特色酒产业的影响力,提升酒类产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商品流通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品流通信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酒类商品经营者可以在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上发布所经营的酒类商品信息,并承诺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验证性;发现发布的相关信息有漏项、错误的,可以通过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更正。

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发现酒类商品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要求酒类商品经营者进行更正;未予更正的,运营机构可以在平台予以标注并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酒类商品流通的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来源:新甘肃·每日甘肃网  记者  李  杨   张富贵)

(编辑:小剑)